前瞻議題
以上議題不在本期協定設計範圍內。
本章是藍圖的最後一章,也是與前面所有章節風格不同的一章。它不給出結論,只把開放問題誠實地陳列出來。這樣做有兩層意義:讓讀者在讀完藍圖之後,準確知道本期 Faying Protocol 解決了什麼、沒解決什麼;給後續獨立 spec 留下清晰的接入點。
本章列出的全部議題在本期均不下結論。任何看似簡單的問題沒有給出答案,那不是疏漏,是審慎。
其他類型的 Faying 關係
本期 Faying Protocol 僅覆蓋人類原型 ↔ iFay一類關係。除此之外,至少有以下四類關係尚未被納入協定設計。
人類 ↔ 終端的直接 Faying 關係——本期藍圖選擇以 iFay 作為唯一被信任承接監護契約的實體形態,因此終端的「在受控狀態中」必須派生地通過 iFay 的 Faying State 表達。是否在未來某個階段引入「人類原型與終端直接建立 Faying 關係」,需要先回答幾個深層問題:終端是否具有足夠的「身份完整性」承接監護契約?直接關係會不會讓責任鏈條在協定層面被繞開 iFay 而變得更難追溯,反而惡化 Human View 的可見性?直接關係與「通過 iFay 派生」的兩條路徑同時存在時,歸責唯一性如何被保證?這些問題在本期沒有令人滿意的答案。
人類 ↔ 軟體應用的直接 Faying 關係——與上一項同源,但額外多了一層複雜性。軟體應用本身常常是模組化的、跨程序的、跨網路的。直接對一個軟體應用建立 Faying 關係時,「應用」的邊界本身需要先被精確定義,而這一定義在不同生態、不同部署形態下尚不收斂。本期把 Phase 3 的擴展做成「通過 iFay 派生地接管軟體應用」,正是為了延後這一邊界定義問題。
iFay ↔ coFay 的協作與委託——這是 Phase 4 的核心議題。本期不引入 coFay 的監護協定形態,原因有二:coFay 的歸屬端通常是組織或角色,組織如何在制度層面把監護職責落到具體人或角色上,本身需要跨制度、跨法律、跨企業治理的複雜討論;跨 Fay 協作中「責任傳遞不丟失」的協定形態需要 Phase 1 至 Phase 3 都穩定後才有合適的承接點。
iFay ↔ iFay 的協作——當多個 iFay(分別歸屬於不同人類原型)跨監護關係協作完成同一項行動時,會涉及「行動歸責的多人傳遞路徑」問題:某項行為是否應歸責於發起方、接收方、還是雙方按某種規則分擔?這一問題與現實社會中「代理人之間轉委託」的法律設計有相似性,但 Fay 時代的高頻協作密度讓傳統法律的處理速度遠遠跟不上。這一議題需要在法律—協定—社會治理三方面同時演進後才能得到穩定答案。
以上四類關係都屬於 Faying Protocol 的遠期演進方向。它們將在使命路徑的 Phase 2 至 Phase 5 中被逐步納入,但每一項的協定形態都由後續獨立 spec 承擔,不在本期範圍內。
B4:Rogue 期間的位置上報
第十三章 B 維度第 4 條(B4)是本藍圖唯一顯式標注「本期不下結論」的協定設計點。
議題描述
當一台被 iFay 接管的終端(例如無人機)轉入 Rogue Fay 時,它是否應當繼續向歸屬人類原型主動上報自身的物理位置或終端狀態?
舉例:Jack 的無人機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失去與 Jack 的連接(滿足第十三章觸發條件第 4 條「人類原型長期不在線或不可聯繫」),轉入 Rogue Fay。此時無人機的物理位置仍在變化——受慣性、風力、自主降落演算法等因素影響。問題是:這台無人機是否應繼續向 Jack 一側主動匯報自己的位置與電量等終端狀態?
兩面拉扯
支持繼續上報——失聯的 Fay 越上報,越容易被人類原型重新找到、重新建立 Faying。從可尋回的角度看,「位置可見」是一項保護人類原型權益的能力。
反對繼續上報——一旦 Fay 在 Rogue 狀態下持續上報位置,攻擊者可能利用這一通道:截獲位置資訊掌握人類原型的活動範圍;偽造上報通道冒充人類原型一側誘導 Fay 行為;把「持續上報」作為攻擊偵察手段。
兩面價值都正當,且都符合 Human View 的內在精神,但它們指向相反的協定設計選擇。在 Rogue Fay 的脫離狀態下,「主動上報」既可能是保護人類原型,也可能是出賣人類原型。
可能的中間路徑
未來可能的解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思路。本藍圖不預先選定。
按 Rogue 原因差異化處置——人類原型主動撤銷 → 隱匿位置;連接丟失 / 超時 → 公開位置;被侵入告警 → 公開位置。以「為何轉入 Rogue」作為選擇上報與否的判別依據。
通過預授權顯式選擇——在 Faying Action 發起時即由人類原型顯式聲明「若我後續失聯,是否允許該終端繼續上報位置」。
分級上報——不上報精確位置,但上報「我還在 Rogue 狀態、健康度正常」等不暴露空間資訊的最小訊號。
這三類思路本期均不被採納為結論。它們屬於 Faying Protocol 在 Phase 2 至 Phase 5 演進過程中需要充分討論的議題,並應吸納來自隱私、安全、監管多方的輸入。
議題與第十三章的關係
B4 僅僅是待討論,不是待執行。在協定規範文件落地 B4 的最終選擇之前,第十三章給出的所有其他規則——B1–B3 允許、A1–A4、C1–C3、D1–D4 的全部規則——依然完整生效。B4 本期的事實立場是「協定層不強制實現,也不強制禁止」,把決定權留給具體實現方與未來 spec。
藍圖到此結束
讀到這裡,對 Faying Protocol 應已能在心中回答如下三個問題:
- 它是什麼? 一份在人類原型與 Fay 之間顯式表達「控制權與責任如何被交付」的契約。
- 它今天承擔了什麼? 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的倫理底線 + Phase 1 的最小契約形態。
- 它還沒承擔什麼? 本章誠實列出的全部前瞻議題。
一份認為自己已經回答完所有問題的藍圖,最容易在新場景出現時把不該讓步的東西讓步出去。一份誠實地把開放問題列出的藍圖,反而能在未來的擴展中保持底線不被讓步。
